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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公會章程
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5
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99年6月6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9年6月25日 北府社團字第0990573975號 准予立案

100年2月20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3月22日 北府社團字第1000260257號 准予備查

101年5月20日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其其他相關法令組成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二章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物理治療之研究與推廣。

2. 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與品質。

3. 物理治療生之在職教育與進修。

4.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5. 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業務及諮詢。

6. 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與教育。

7. 會員合法的權益之維護。

8. 會員感情之聯絡與就業之輔導。

9. 其他事項之辦理。

 
第三章會 員
第五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新北市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 執行業務者或於鄰近之行政區域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該區域未設置物理治療生公會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 員。第六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

2.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附件2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 按時繳交會費及本會決議需繳交之各項費用。
四、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後,始予以復權。本會會員遭停權一年、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取消會員格,循司法途徑申請支付命令或申告。

第十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ㄧ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年度計算一併繳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但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由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取消會籍,並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退出本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章 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等事宜。

5. 議決與會員有關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6. 議決本會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7. 議決會員會籍之除名與處分。(附件2)

8.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9 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3 人;監事3 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1 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 人,候補監事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依應選出名額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召開事項之決議案。

2.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7. 財產之管理。

8.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1. 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
2. 綜理本會會務。
3. 對外代表本會。
4. 列席監事會議。
5.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 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3.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附件2)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 十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 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 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 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 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會 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逾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2. 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3. 財產之處分。

4. 團體之解散。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附件2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位會員僅能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三分之一親自出席人數。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時應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應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 繳納。
2.常年會費:新台幣肆千元。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4000 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3000 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2000 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1000 元。
3.基金及孳息。
4.捐款。
5.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肆仟元。會員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處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更新:2018-05-09 | 點閱次數:60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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