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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公會章程
桃園縣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5
桃園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物理治療師法」組成桃園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與品質
三、物理治療生之再職教育與進修。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業務及諮詢。
六、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與教育。
七、會員合法的權益之維護。
八、會員感情之聯絡與就業之輔導。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本條權利僅限於持有物理治療生執照者為之。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本會決議需繳交之各項費用。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後,始予以復權。
第 十 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年度計算一併繳清。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等事宜。
五、議決會員會籍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之設置與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職權如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召開事項之決議案。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七、 財產之管理。
八、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連選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 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者。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審議同意通過後聘任之。
第 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 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逾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會員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1、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
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4000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3000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2000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1000元。
2、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則免收當年度常年會費,但須繳交入會費。
3、積欠前期會費者,應先繳清積欠之會費,始可重新入會。
4、退會者,應繳清積欠之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委託收入。
五、捐款。
六、專案計畫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處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9 年 09月 0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99年10月11日桃社發字第2693號函准予備查。
100年8月28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修正第三章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六章第三十二條,決議:照案通過。
資料更新:2018-05-09 | 點閱次數:57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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