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3 |
宜蘭縣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物理治療師法』成立,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二、 辦理物理治療生教育與進修。
三、 促進及推廣物理治療專業之發展。
四、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 接受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六、 聯繫相關專業團體。
七、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 聯絡會員感情。
九、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物理治療生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諸權利。
二、享有本會各種活動參與及會員福利、受益諸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停權處分:
1. 違反本會章程或各項會議決議案之規定者。
2.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會員本人兩次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待繳交完滯納會費後始得復權
二、本會會員積欠會費二年以上時,應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處分。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三 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有積欠會費者應結清,其應繳會費應累計至辦理退會日之年度止‧未結清會費者,不得辦理退會手續‧辦理退會日期若為當年度1月31日之前,其當年度會費不予 催繳。歇業會員暫時不執業,日後還會從事物理治療,仍需繳交常年會費,會員權利仍在, 辦理執業登記不需再繳會費(欠繳常年會費者需繳清至當年度常年會費)退會會員: 1.長時期不執業 2.因異動需加入其它公會者,會員權利不存在, 重新辦理入本會仍須再次繳交入會費(15日內重新辦理者免收)及當年度常年會費(當年度已繳交者免收)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停權或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處理會員之建議。
八、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之任務。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得指定一人為業務常務,一人為會計常務, 分別負責督導業務、會計工作。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列席理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出席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則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四○○○元。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四○○○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三○○○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二○○○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一○○○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備註:公會章程:第九條第2點、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
依據100年6月26日.宜蘭縣物理治療生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即刻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