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5 |
新竹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立案字號:府社行補字第0九九00七六九八三號
成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組成新竹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新竹市。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物理治療之研究與推廣。
2.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與品質。
3.物理治療生之在職教育與進修。
4.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5.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業務及諮詢。
6.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與教育。
7.會員合法的權益之維護。
8.會員感情之聯絡與就業之輔導。
9.其他事項之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會員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新竹市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者或於鄰近之行政區域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該區域未設置物理治療生公會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
2.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時繳交會費及本會決議須繳交之各項費用。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後,始予以復權。本會會員遭停權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循司法途徑申請支付命令。 第十一條: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年度計算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但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由理事會之決議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予以取消會籍,並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
第二十八條: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
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3000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2250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1500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750元。
3、會員捐款。
4、委託收益。
5、基金及其孳息。
6、其他收入。
7、政府補助。
第三十四條:本會之入會費為新台幣一仟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三仟元。會員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三十五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