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中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3 |
社團法人臺中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物理治療師法」組成「臺中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 下簡稱本會)。(100年02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0年02 月27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100年02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0年02月27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三、物理治療生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六、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七、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八、會員感情之聯絡。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四、 他縣市個人會員: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該執業縣市未成立物理治療生公會(縣市公會)者,且在該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該區域內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者,並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100年02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0年02月27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本條權利僅限於持有物理治療生執照者為之(每一會員為一權。)
2.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三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後始予以復權。(100年02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0年02月27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 十一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但受停權或違反章程規定者,或未具本會會員身份者不得使用。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1.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2.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3.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召開事項之決議案。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七、財產之管理。
八、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九、議決派任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 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100年02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0年02月27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二十二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 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總幹事一人及會務人員若干人,但須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審議同意通過後聘任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1/5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逾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會員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1、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 2、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或曾加入其他縣市公會者請附上該縣市公會之異動或是退會申請書,並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請並以該縣市公會所開日立之日期推算十五日內(含例假日)則免收當年度年入會費。(101年02月22日經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及101年02月26日第一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3、積欠前期會費者,應先繳清積欠之會費,始可重新入會。
4、退會者,應繳清積欠之會費。
三、專案計畫收入。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 條: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 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99年07月0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中市政府社會處99年07月04日府社行職字第零零零伍號函准予備查。
臺中市政府社會處101年02月26日府社行職字第零零零伍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