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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公會章程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單位: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布日期:2018-04-23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5日修訂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其其他相關法令組成臺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與品質。
三、物理治療生之再職教育與進修。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業務及諮詢。
六、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與教育。
七、會員合法的權益之維護。
八、會員感情之聯絡與就業之輔導。
九、其他事項之辦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凡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之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生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交入會所需之各項費用後,使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諸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1.按時繳交會費及本會決議需繳交之各項費用。
2.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一個月,經催告仍未繳交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俟結清應繳之費用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後,始予以復權。
第 十 條: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生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但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由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取消會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年度計算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章 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等事宜。
五、議決與會員有關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七、議決會員會籍之除名與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本會設立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七條: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依應選出名額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召開事項之決議案。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七、財產之管理。
八、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
二、綜理本會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列席監事會議。
五、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受理會員申訴案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任期三年,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連選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無故連續曠廢職務或不出席會議達兩次者。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審議同意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當屆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經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逾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位會員僅能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三分之一親自出席人數。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召開理事會時應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應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會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四仟元。新會員入會時,已超過常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常年會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1月-3月):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4000元。
第二季(4月—6月):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
第三季(7月—9月):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2000元。
第四季(10月—12月):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之入會費為新台幣一仟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四仟元,常年費採年繳,於每年二月份前繳納。
第三十五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處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之辦理。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資料更新:2018-05-09 | 點閱次數:59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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